1、国家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数据。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数据。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2、从制作主体和服务对象来看,政务数据是行政机关履职过程中制作、保存的信息,其履职过程即是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过程,因此政务数据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其次,遵循数据安全法立法宗旨的需要。数据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数据安全利益、保障公众合法权益和维护国家主权利益。
3、本办法所称的政务数据开放,是指政务部门面向社会依法提供政务数据的行为。第四条 政务数据资源应用与管理遵循统筹协调、归集整合、共享开放、安全可控、依法依规的原则。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政务数据资源应用与管理工作,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政务数据资源应用与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4、本条例所称政务数据资源开放,是指政务部门依法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放政务数据资源的行为。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统筹协调本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的重大事项;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辖区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
5、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和大数据应用,建立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数据资源清单,2018年底前,建设政府统一数据开放平台。到2020年,逐步实现民生保障服务相关领域的政府数据集有序开放,60%的省级部门依托政府统一数据开放平台开放数据。
6、国家制定政务数据开放目录,构建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利用。国家机关委托他人建设、维护电子政务系统,存储、加工政务数据,应当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并应当监督受托方履行相应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为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尽快明确各部门开放共享政务数据的范围,提升社会数据价值内涵,迅速提高全社会数据开发利用效率和水平。
国家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数据。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数据。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数据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数据。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该条明确了政务数据的开放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对应当公开的政务数据,数据安全法指出,国家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但该法并未细化适用哪一规定。
第四条 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应当具有合法目的和用途,遵循正当、必要、适度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的重大事项。
本条例所称政府数据开放,是指行政机关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数据的行为。第三条 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应当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遵循统筹规划、全面推进、统一标准、便捷高效、主动提供、无偿服务、依法管理、安全可控的原则。
1、国家制定政务数据开放目录,构建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利用。
2、国家制定政务数据开放目录,构建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利用。国家机关委托他人建设、维护电子政务系统,存储、加工政务数据,应当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并应当监督受托方履行相应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国家制定政务数据开放目录,构建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利用。第四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履行法定职责开展数据处理活动,适用本章规定。
本条例所称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是指政务部门因依法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或者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的行为。本条例所称政务数据资源开放,是指政务部门依法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放政务数据资源的行为。
第五条 省政府办公厅和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承担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的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政务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
第一条为加快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公共数据共享,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数据开放,是指政务部门面向社会依法提供政务数据的行为。第四条 政务数据资源应用与管理遵循统筹协调、归集整合、共享开放、安全可控、依法依规的原则。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政务数据资源应用与管理工作,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政务数据资源应用与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但政务数据共享可能引发数据权属争议,政务数据公开可能同个人信息权、隐私权发生冲突。
国家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要求,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电子政务是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享、面向公众、保障安全”的要求,在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的同时,构建网上信息公开平台。
数据安全法定义的数据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介绍如下:数据安全中的数据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数据安全法》第三条明确,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本法所称的数据,就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的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数字、符号、文字、图象、音频和视频等,数据安全法所称的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未经授权的篡改、破坏、窃取、泄露、毁损风险等风险的状态。数据安全法所称的数据,包括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
数据安全法中的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例如个人身份信息、个人浏览网页记录、消费记录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条规定, 本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法律分析: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制定的法律。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数据安全法开始实施的时间2021年9月1日起。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是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